这些药品费用医保不能报销!
根据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),以下药品不纳入《药品目录》,医保不支付:
一、一些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;
二、含国家珍贵、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;
三、保健药品;
四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;
五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、治疗脱发、减肥、美容、戒烟、戒酒等作用的药品;
六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,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;
七、酒制剂、茶制剂、各种果味制剂,口腔含服剂,口服泡腾剂等;
八、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。
使用《药品目录》中的药品,医保却不能报销,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原因:
一、在非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
根据医保政策,只有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,医保才可以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。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,医保不予报销(急诊除外)。
二、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
《药品目录》中部分药品规定了医保限定支付范围,如限儿童,限生育保险,限工伤,限二线用药、限定某种适应症等,只有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用药,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才可以按规定支付。
例如:维生素AD滴剂,《药品目录》规定限夜盲症、儿童佝偻病,只有这两种适应症患者使用,医保才予以支付。
三、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的
国家药监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时,会核准该药品的适应症范围,生产企业要在药品说明书上予以明确。所谓适应症,通俗地说,就是说明书载明的这个药能治什么病或缓解什么症状。当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该药品时,虽然是目录内的药品,医保也是不予支付的。
来源:晋城医保